公 告
致各交易商:
本交易中心研究决定如下:
一、对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V15.0.8版)中第三十条进行修改,更新至《交易规则》 (V15.0.9版)。具体修改如下;
第三十条 “主动交易商”持有卖出订单进行交割时,应在交割期限的3个交易日内向本电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库认可的货权转让凭证,本电子交易中心于收到该笔交易的货权转让凭证当日解冻该笔交易的交易保证金并在之后5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货权转让凭证当日)向“主动交易商”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80%,在收到“主动交易商”向本电子交易中心开具的该笔交易货款总额增值税发票之后5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增值税发票当日)向“主动交易商”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20%尾款。
二、《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合约交易合同》中卖出仓单亦同时作出修改,版本更新至(V15.0.9版)。
本次公告自2017年08月30日(星期三)进入交割期的仓单(即交割起始日为2017年08月30日的交割仓单)开始实施,本交易中心原来发布的《交易规则》及《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合约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与本公告有冲突之处,按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V15.0.9版)执行。
特此公告
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08月08日